海南省政府近期印发的《海南省居住证实行方法(试行)的告诉》划定,外省国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省,或者本省居民分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省内跨市县寓居半年以上(在栖身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合乎下列前提之一的,能够按照本措施申领居住证:一是有正当稳固就业,即被国度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录用(聘请),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署劳动合同,或者其自己在城镇投资创办第二、三工业并持有营业执照等;二是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存在合法所有权的屋宇、在当地房产治理部分办理租赁登记存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供给的宿舍等;三是持续就读,即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级职业学校或者一般高等学校获得学籍并就读。
居住证实施年度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并结束计算居住证持有人连续居住年限;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并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盘算居住年限。
海南省政府近日对居住证制度进行明白,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省或跨市县流动的,应该依法自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居住证履行年度签注轨制,每年签注1次,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应用功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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